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小区*号楼****室。2019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德令哈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令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德令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6月份(具体日期不详),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到德令哈***动植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给疏某某送野生白刺果时,在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养殖场了解查看鸟蛋孵化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以蛋的形状为准给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介绍了大的为灰雁蛋、中等的为斑头雁蛋,并给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说;“你们哪儿有没有这种蛋,有的话给我拿过来,我收这些野生的蛋,大的20元一枚,中等的15元一枚,小的5元一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回到格尔木联系了杨某某,二人驾驶摩托车到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五连草原拾捡野生鸟蛋。2018年6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拾捡的8枚灰雁蛋、69枚斑头雁蛋、60枚小蛋包装好以后,利用格尔木至德令哈市的客车上托运至张某甲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使用其138970*****的手机号向犯罪嫌疑人发短信息说明:“二点四十到不要关机哟。司机电话:136397*****贴胶带的子灰雁蛋8个。班头69个。小蛋60个。这次是拿钱收别人的一定要验好。”,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收货以后,蛋已坏了为由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使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400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和杨某某每人各分得200元。
2、2018年7月份(具体日期不详),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到德令哈***动植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给疏某某送野生白刺果后,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喝酒闲聊时,该二人商量:“能不能找到雪鸡用雪鸡给亲戚治病,能找到雪鸡办理正规手续合伙养殖雪鸡”,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闲聊达成了共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回到格尔木后,过了十几天准备把自己的隆兴牌摩托车向外出售,在格尔木市江源北路破烂市场找买家时,正好遇到了两个卖雪鸡的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这两个不认识的人商定好用摩托车置换雪鸡后,用其隆兴牌摩托车从这两个不认识的人手中收购了5只藏雪鸡(2只活体、3只死体)。第二天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格尔木市租赁了一辆皮卡车,将两只雪鸡(活体)运到德令哈市柯鲁柯镇张某甲处,把两只雪鸡(活体)送给了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将两只雪鸡在其养殖场内进行饲养,饲养两天后雪鸡全部死亡,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把两只雪鸡(死体)送给其舅舅刘某某(已死亡)食用。
3、2019年2月2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到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处购买家禽为其妻子治病,该二人在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养殖场闲聊,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说:“雪鸡能治病,对病情有好转,对伤口恢复快”,张某乙说:“你能不能找上,我要两只”,张某甲说:“我给你找找看,一只1000元,找到了联系你”。于是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联系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问:“你的雪鸡还有没有?多少钱一只?死的还是活的?”,李某某说:“我给你找一下,一只一千元,找到了我联系你”。2019年2月27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之前使用摩托车置换的三只雪鸡(死体)包装在纸盒子内通过从格尔木到德令哈的客车上托运至德令哈市张某甲处,并通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到德令哈市农场高速公路路口取货。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托疏某某到德令哈农场高速公路路口取货,疏某某从客车上取上三只雪鸡后联系犯罪嫌疑人张某乙过来取货,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当时没有过来取货,疏某某将包装好的三只雪鸡拿回了养殖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于当晚19时许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到其养殖场过来取货,犯罪嫌疑人张某乙驾驶黑色凯迪拉克(青HE0****)到张某甲养殖场进行了交易,犯罪嫌疑人张某乙拿到三只雪鸡,于20时许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互加微信好友,把收购雪鸡的3000元微信转账给了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完成了交易,后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将三只雪鸡为其妻子食用。2019年2月2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使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三只雪鸡款3000元支付给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德令哈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收购、出售的5只雪鸡已全部灭失,是否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雪鸡也无司法鉴定予以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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