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兴安盟扎赉特旗**乡**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5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扎赉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扎赉特旗**乡**村选举村主任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己开车接送选民为自己投票,期间花费了不少费用。选举结束后李某某没有竞争过该村村民赵某某,从而以上访告状为由威胁该村村主任赵某某,非法索取选举期间的费用,要求村委会给予经济补偿。村主任赵某某被逼无奈给李某某本村集体所有的50亩机动地,签订了不收取任何费用为内容的无理要求合同,时效从2013年至2025年。从而李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集体土地给该村造成10万余元的损失。
另查,李某某以上访告状为由威胁时任**村书记高某某强迫签订林地转让合同,敲诈该村集体林地33亩,于2013年利用非法签订转让合同通过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证,将该片林地卖掉非法获利6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扎赉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以上访告状相威胁,签订的林地转让合同交付了承包费,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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