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2月11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同案犯李某乙(因本案寻衅滋事罪已被判决)、洪某某(因本案寻衅滋事罪已被判决)、等约20人手持刀、棍将在吴川市**镇**圩市场李某丙糖水档吃宵夜的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丁等5人打伤,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李某丁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李某丁不作伤情鉴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证李某甲参与打架只有同案人李某乙一人的供述,没有其他同案人、被害人及证人指证李某甲参与打架,该证据是孤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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