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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甲放火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7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乌海市海勃湾区**饭店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住乌海市海南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放火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5日晚22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窜至乌海市海南区**厂**号**单元其二叔李某乙家楼下,为泄私愤,在明知点燃农用客货车可能导致爆炸危及居民区的公共安全的情况下,用砖块将其二叔停放在楼下的农用客货车(车牌号:蒙L*****)前挡风玻璃砸碎,并用打火机点燃车辆后斗物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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