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绰号“李某乙”、“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镇**街村**组,现住河南省尉氏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7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江苏***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新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李**生(另案处理),利用他人身份证件,通过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办事处、凤凰湾办事处、九龙山乡、河下镇、城东办事处等的招商人员,先后注册新余市如成化工有限公司、新余市红成木业有限公司、新余汉成木业有限公司、新余市双成化工有限公司、新余市健恒碳业有限公司、新余市东雨碳业有限公司、新余市申瑞碳业有限公司、新余市鸿优木业有限公司、新余市泰嵘药业有限公司、新余市恒益药业有限公司、新余市鑫盛碳业有限公司、新余财鑫碳业有限公司、新余市春信木业有限公司、新余市洞恒木业有限公司、新余市乾福塑料有限公司、新余市如德塑料有限公司、新余市万益中药材有限公司、新余市信荣中药材有限公司、新余煜辉煌塑料有限公司、新余星辉塑料有限公司、新余市统优贸易有限公司等21户非实体企业(公司),该21户企业均为非正常企业,全部走逃,实际控制人为李**生、李某甲。
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李**生、李某甲利用注册、登记的21户企业,先后从湖北、河南、江苏、安徽等企业,接受进项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额共计46439560.61元(其中增值税发票45104788.6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1334772元)。李**生、李某甲利用这21家公司向河南、广东、福建、上海等17省市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92份,开票金额价税合计340172572元(其中税额为4905368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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