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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宁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宁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宁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18日12时许,李某乙、李某丙、罗某甲、田某某、刀某甲在刀某乙家吃饭喝酒。在刀某乙家喝完酒后,李某乙、李某丙、刀某甲、罗某甲一起又到罗某甲家喝酒。李某丙的妻子罗某乙到罗某甲家找到李某丙,之后两人发生争吵,罗某乙带着小孩子离开。李某丙追着罗某乙出来后,李某乙、罗某甲看李某丙酒醉也先后追着出来。罗某乙离开后,李某乙与罗某甲扶着李某丙回家。在三人来到李某乙家老房子时,李某丙不想回家,就坐在摩托车上。李某乙叫李某丙到他睡处睡觉,但李某丙不想去。李某乙也坐在摩托车上,李某丙就用手搂李某乙的脖子,李某乙不想让李某丙搂,就自己走开了。李某丙就将摩托车踢到了。罗某甲、李某乙就上去将摩托车扶起来,李某丙就向公路方向走,李某乙尾随在其身后,李某丙就转身过来,用手掐着李某乙的脖子,致李某乙无法呼吸,李某乙就用双手推了李某丙胸口一下,李某丙就仰面摔倒在地上,致李某丙后脑着地。李某丙从地上爬起来后,从地上拿起半块砖头打向李某乙,砖头打在李某乙的左脚背上。李某乙查看脚上的伤情时,李某丙又过来用手掐着李某乙的脖子,李某乙站起来时,李某丙的手肘撞到李某乙的鼻子上,因李某丙掐着李某乙的脖子致其无法呼吸,李某乙又用双手推了李某丙的胸口一下,李某丙又仰面摔倒在地上,致李某丙后脑着地。李某丙的外婆叫李某乙先行离开,李某乙就先跑开了。李某丙从地上起来后,又要去捡砖头,罗某甲看到后就跑开了,李某丙追着罗某甲去,但没有追上罗某甲。罗某甲离开后,李某丙又回到李某乙家老房子前面。之后李某丙的父亲李某甲来到李某乙家的老房子前,李某甲就去劝李某丙回家,李某丙就用手去抓着李某甲的衣服撕扯,李某甲又用手将李某丙推开,李某丙就仰面摔倒在地上,致李某丙后脑着地。李某丙爬起来后,又用手抓住李某甲的衣服撕扯,李某甲又用手推了一下李某丙,李某丙又仰面摔倒在地上,致李某丙后脑撞到墙的石脚上。李某丙又爬起来去抓着李某甲的衣服撕扯,李某甲的衣服都被撕坏了,李某甲又用手推了一下李某丙,李某丙就仰面摔倒在地上不动了。李某甲就到李某乙家老房子里找绳子准备捆李某丙。李某甲看到李某丙不动后,赶紧叫旁边的人对李某丙进行抢救和送医。经送医抢救,李某丙因重型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于2018年8月25日17时14分在普洱市人民医院死亡。

宁洱县公安局意见:李某乙、李某甲多次将李某丙推倒,致李某丙后脑着地后,造成李某丙重型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李某乙、李某甲正面推李某丙属故意。李某乙、李某甲应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李某丙死亡,因疏忽大意未预见,属过失。李某乙、李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将此案移送宁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宁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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