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公诉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241972********,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5月26日、8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2日10时许,在**镇**村**组居民东某某家门前,李某某与东某某因琐事发生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造成东某某牙齿损伤。2018年12月26日,经丹东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东某某的牙齿外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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