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号码41052619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滑县公安局**派出所,住安阳市滑县桑村乡***村2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12月22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2月26日,陈*彬为做生意向李**借款20万元,并承诺使用一个月后还款。朱*学对借款一事作了证明。借款期限到后,陈*彬一直未还款,李**为讨回20万元债务,多次找陈*彬及朱*学,未果。2017年5月27日,李**将朱*学与陈*彬叫到濮阳市京开道淞铭宾馆商量债务纠纷。为讨回债务,当晚李**将朱*学黑色雷克萨斯车辆(车牌号:京NZ3G58)开走用于抵债10万元。2019年1月18日,李**将车辆退还朱*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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