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石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1993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延**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退回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于8月13日补充侦查后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至 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延**二人在网上通过APP软件“一亩田” 注册账号,二人虚构自己拥有实体水果店的事实,由延**负责联系客户并在微信群、朋友圈发送大量出售水果的文字和图片广告,李**与被害人王某、张某、周某光等人在微信聊天时, 向被害人发送他人水果经销店的图片等,获得被害人王某、张某、周某光等人的信任后,被害人王某、张某、周某光分别使用微信、银行卡等方式给李**、延**转款4400元、7000元、10000 元,共计21400元。李**、延**二人收到钱后并未向被害人王某、张某、周某光等人发货,而将骗取的钱财用于个人消费及信用卡还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正亮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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