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检公诉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82********,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系浙江省***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号。2018年5月1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本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云*惠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黄某甲,实际控制人为董事长黄某乙。黄某乙等人设计开发了电商交易平台——云*商城,宣称在云*商城消费能够获得消费金额100%的积分返还,通过网站、微信、培训会、商学院授课等途径迅速传播宣传壮大发展。在该平台设计了层级计酬的奖励模式,会员通过发展其下级会员和人头数实现获取非法利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于2016年8月27日注册成为该云*惠公司的杭州二级代理商,李某某作为董事长(GP),全面负责杭州市滨江区会员和商家的发展服务工作。经鉴定,李某某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43层,下线层级有7层,直接下线人数有108个,下线总人数有5835个(其中普通会员5777个,金钻会员3个,铂钻会员55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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