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4年3月7日22时左右,刘某A、李某某、刘某B伙同他人持械到葛某某在兰陵县**市场开的饭店及其家中将电视机、空调、大门等财物无故实施打砸,并对颜某某、葛某A、葛某B实施殴打,涉案价值875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仍无法证实李某某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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