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8********,汉族,高中毕业,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合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区,现住信阳市**区**小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2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4日被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李某某在2011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涉嫌将公司1.12亿元资金挪用购买理财产品,获得理财收益67.8万余元。经过司法审计,该67.8万元的理财收益没有进入公司的账户,而是被李某某占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