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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爽)(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219**,汉族,中专文化,桐柏县**医院工作人员,住桐柏县城关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桐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4月1日,汪**从付德强手中购买位于桐柏县城郊乡北杨庄村红星组的三亩左右林地,该地为付**的父亲付**(2017年8月2日去世)所有,汪**购买该土地时未经过付**兄弟付**同意,2014年汪**在该块林地上搭建厂房,期间付**多次阻拦。后经协调,汪**把简易厂房建好。2017年12月9日,汪**又在该林地上搭建钢构厂房时遭到付**夫妇和付**夫妇阻拦。汪**亲戚李*看到后称能联系苗**等人帮忙,汪**同意。后苗**多次纠集杨**、杨*等人前去帮忙处理纠纷,杨**等人到场后对付**夫妇和付**夫妇进行恐吓和辱骂,并强行将付**等人拉扯到工地之外。这期间,李*请杨金敏、苗**等人在北杨庄一饭店吃了一顿饭以示感谢。后付**等人畏惧杨**的名声不敢阻拦,汪**的钢构厂房顺利完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桐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雇请杨**等人到案发地寻衅滋事的次数,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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