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怀远县**镇**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由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怀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8月27日晚,被告人孙某某(已判刑)在怀远县榴城镇上岛暗香咖啡318包间赌博时,因赌博输钱遂将参赌人钱某某面前的赌资2万余元抢走,在钱某某阻拦时,又对其言语威胁并发生撕扯,后孙某某将所抢赌资交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带离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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