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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祖文)(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住**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2018年11月29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绰号“眼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住柘荣县**乡**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2018年11月29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缪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1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重报。

上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缪某某受老板李某某聘请,以每个月3500元的工资到老板李某某开办的**足浴店中负责管理店里的卖淫女,负责卖淫女的轮号上钟,有嫖客来了接待嫖客,泡茶给嫖客并引导嫖客挑选卖淫女到二楼去做服务,还要负责做卖淫女的饭菜,打扫店里和二楼做服务场所的卫生,收取嫖资交给老板李某某。卖淫女和工作人员缪某某都归李某某管理并负责支付工资和嫖资分成,老板李某某负责收取所有嫖资,接待卖淫女,介绍服务项目,并购买提供避孕套供卖淫女服务使用。从2018年7月18日缪某某到店里工作开始,在*足浴店中,长期容留四五个卖淫女在这里从事卖淫活动,经营时间长达三个多月,李某某和缪某某都在店中负责管理卖淫女并包食宿,缪某某和李某某都可以收取嫖资,李某某支付各种日常开支。2018年10月24日晚上23时30许,我大队对该店进行查处,当场查处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两对卖淫女和嫖客和正在守店的前台缪某某。截止到被查获,老板李某某开办的**足浴店容留卖淫女进行卖淫达三个多月,经过缪某某和李某某收取的嫖资达十多万元,缪某某从中挣取工资10500元,老板李某某非法获利42000元。2019年3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主动向我局上缴非法所得4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缪某某容留两人以上卖淫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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