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住本区东湖路双拥便民市**号**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经营“安**”电动车门店期间,在明知是罪犯马某和刘某某盗窃所得的情况下,收购赃物电动摩托车7辆,共计价值10424.30元,破案后,除收回两辆外,其余辆均被销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但在案证据能够认定的犯罪数额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标准,其余犯罪事实存疑,在案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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