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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积累)(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个体经营者,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1日被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5日,临沂嘉欣水果市场二期工程开工转运土方,前店子村的王某某、李某某想低价承包工程,雇佣装载机停在西侧大车必经的土路上,连续堵了四个晚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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