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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自军)(公开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4********,拉祜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街路**号**栋**单元**号,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栋**号。因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勐海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3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我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8年04月16日,彭某某和米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好又多超市二楼的房子承租到自己名下经营娱乐场所。星座KTV的房子在装修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星座KTV找到彭云,并向彭某某索要每月15000元“看场子”的费用,被彭某某当面拒绝;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索要无果后通过其朋友房某某带话给彭云,要在星座KTV“看场子”,再次被彭某某拒绝。

2018年12月份,星座KTV开始营业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再次向彭某某索要“看场费”无果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多次邀约他人到星座KTV包房进行消费,并**店内服务人员,彭某某因害怕李某某在店内发生过激行为,每次均以“记账”的方式进行消费登记,拒不买单。2019年02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彭某某索要“看场费”,并口头对彭某某进行威胁。2019年02月23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到星座KTV一楼门口处,大声吼叫,扰乱星座KTV正常的营业秩序,并站在门口阻拦到星座KTV消费的万某某、伏某甲和伏某乙,致使三人离开。23时许,万某某、伏某甲和伏某乙再次来到星座KTV的“绽放”包房进行消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入三人所在包房,口头威胁并将三人从包房内赶出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来到星座KTV收银台处,将收银的服务员者某某锁在储物室内,威胁者某某不准报案。

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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