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9月2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将该案退回唐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唐河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9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李*和朋友在唐河县星江路北段一饭店吃饭,期间饮用啤酒。饭后李*驾驶粤SJ9F95号小型汽车沿星江路向北行驶,当晚20时44分车辆行驶至星江路与解放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491mg/100ml。后李*被带至唐河县中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15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发时李*处于醉酒状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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