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芳琴)(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81964********,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市**县人,住河南省**市**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下旬以来,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乘车窜至山东省兰陵县周边乡镇村居,以上三人之间“一唱一和”相互配合,将空调扇(实际是风扇,美其名曰空调扇),且在包装箱上标有“移动空调”1798元,24小时2度电的标贴,虚高标价,以免费摸奖的形式,以中奖可以低价买空调名义,将三无产品空调扇每台标价1780元冒充空调,骗取防范意识差且对空调有认知缺陷的老年人摸中空调奖卷,以每台1000元价格出售给兰陵县周边乡镇村居的老年人,骗取钱财。经依法查明,兰陵县向城镇杭头村村民孟某某、向城镇柳峪村村民马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向城镇北新村村民邱某某、庄某某、张某A、杨某某、张某B、向城镇毛庄村村民毛某A、毛某B和开发区盛庄村村民盛某某等十余人被骗,涉案价值1.2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仍无法证实李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