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郏检二部刑不诉〔2019〕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55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河南省**镇**村**号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认定:
2019年09月04日21时16分,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郏县常付S238省道与西环路交叉口时,被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提取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中的检验检测机构舞阳县疾病控制预防中心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清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郏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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