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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虎虎)(公开版)_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离检刑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00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县**镇**村***号,现住本村。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吕梁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吕梁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5日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同年6月15日、8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7月15日、9月28日补查重报。

吕梁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揽****镇**煤矿矸石倾倒工程后,于2011年开始为节约成本擅自将矸石倒在**镇**村**车队停车场、**沟及***内,期间还有附近部分村民经李某某同意后将一些生活垃圾倾倒在***内。2017年12月2日因环保检查,**镇政府委托李某某将矸石覆盖。经柳林县林业局对历年来***、***超出审批范围非法占用林地面积鉴定为54.06亩。

经本院审查查明:***、***超出审批范围非法占用的54.06亩林地,包括***沟、**沟至***沟的路、**沟三部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承揽****镇**煤矿矸石倾倒工程后,先后在**沟及***内倾倒过煤矸石,其在该区域内倾倒过矸石的同时,也有部分村民在该处倾倒过煤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且并非经过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同意,现有证据无法区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倾倒的范围及占用土地的面积。关于**沟至***沟路的占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在原有路的基础上进行过拓宽,现有证据无法区分原有路及拓宽路占用土地的面积。

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无法确定。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吕梁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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