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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虹润)(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2001********,汉族,无业,中等职业教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1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至9月间,唐某甲(另案处理)伙同唐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分别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方水岸小区一出租房内、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一安置小区的出租房内、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室内采取在QQ群里发免费王者荣耀游戏皮肤消息的手段,骗取受害人的微信号、微信登录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然后更改骗到的微信号、微信登录密码、微信支付密码,之后将骗来的微信里的钱转走。唐某甲为唐某某、李某某提供作案使用的手机和电脑,并教唐某某、李某某如何骗取他人微信号的话术。唐某甲与唐某某、李某某约定,唐某某与李某某诈骗来的钱,由唐某甲负责找人转出,负责洗钱的王某某(另案处理)、姚某某(在逃)与唐某甲五五分成。然后唐某甲所得的钱再与唐某某、李某某三七分成,唐某甲占7成,唐某某、李某某分别占3成。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8月18日,李某某在QQ群中发布虚假领取皮肤信息,骗取受害人姜某甲(男,13岁,山东省龙口市人)的爸爸姜某某的微信号(***)、微信登陆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码信息,并保存在电脑上,之后由唐某甲联系王某某,将受害人姜某某4632元转出。王某某通过支付宝红包转给唐某甲2000元,唐某甲再与李某某分成,李某某得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唐某甲伙同唐某某、李某某三人分工合作骗取他人微信号,唐某甲负责贩卖微信号、找人取微信里的钱,唐某某、李某某两人负责骗微信号,同时约定唐某某和李某某两人的收益按照骗取的微信号各自分成,互不牵连。嫌疑人诈骗微信号多个进行贩卖,但是承办人认为骗取微信号码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主要原因是微信号码是免费申请的,微信号的价值无法确定。

唐某甲、唐某某、李某某除了骗取微信号以外,还会将部分微信号里面的钱取出,承办人认为骗取微信号以后取钱的行为属于盗窃,不属于诈骗,主要原因是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物,本案中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的意思表示,被害人的损失是因为嫌疑人诈骗到微信号码、支付密码等信息以后,再通过技术手段将钱转走的,被害人没有主动交付财物的意思,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属于窃取他人财物,应定性为盗窃罪。

退补之前,唐某甲、唐某某两人在公安机关之前的供述中没有提到4千多元的金额,李某某供述自己在8月份骗到一个微信号里有4000元整的,该金额与被害人被盗金额不符。

补充侦查材料中显示唐某甲供述他们诈骗的微信号里有一笔4千多元的,但记不清楚是谁骗来的了,是找王某某洗钱的,而王某某供述自己只帮唐某甲洗钱三次,一次6000元、一次4000元、一次776元,均有红包分成记录,金额与唐某甲供述的金额不一致。唐某某供述自己骗到过4600元钱,但没有分到钱,李某某供述自己知道有个4600元的,但不记得是谁骗来的。被盗4632元的微信号具体是谁骗来的、通过谁洗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本院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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