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57********,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系江苏东台**运营**,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2年6月18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趁某某服刑期间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将旅顺口区**街道**村**基地属于某某的B1套管护房手续变更为王某所有,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明知旅顺口区**街道**村**基地B1套管护房及大棚属于某某,仍帮王某将属于某某的位于旅顺口区**街道**村**基地的B1套管护房及大棚手续以人民币460000元的价格于2012年11月12日变更为胡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石灰窑村蓝莓基地的B1套管护房及大棚手续变更过程存在矛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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