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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连萍)(公开版)_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边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11********052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省**市**区**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初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采用邮购的方式从河南省濮阳市购进一批名为高效骨痛康胶囊的药品,并在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西岗村境内宣传、销售,从中获利上千元。该药中含大量的肾上腺糖皮质激素,可掩盖症状,使人在不知不觉中致残,甚至死亡。经辽宁省营口市食品药品鉴定管理局鉴定,在李连萍经营的理发店以及旁边后岗子种子店内当场查获的53高效骨痛康胶囊属必须比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认定的李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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