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2019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10日至10月份间,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自制盗窃用工具盗窃玉田县各小区车库及车内存放的高档烟酒,后分别低价转卖给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李某乙谋取非法利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案金额20余万元,李某乙涉案金额1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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