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霜云)(公开版)_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2********,白族,大学本科文化,原金**锌**公司基建项目部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住兰坪县**商住楼**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怒江州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怒江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怒江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怒江州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公司财务总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旌阳区**路**期**栋**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怒江州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怒江州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3日被怒江州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和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67********,白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栋**单元**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怒江州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0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覃光文,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6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怒江州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怒江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陈某甲、覃某某、和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怒江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怒江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把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5日至3月25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自2020年4月26日至5月10日)。

怒江州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9月,时任云南**公司董事长杨某、总经理和金保、财务总监陈某甲为解决公司不能开支的事项,决定以虚构项目的名义套取公司工程建设资金。并安排基建项目部经理李某甲具体操作实施。李某甲通过联系杨某某,利用大理**建筑安装公司的资质,以杨某某的名义与**公司签订了采矿一厂6#排土场临时堆石工程合同。签订该合同后,并未实际开展施工作业,而是在**公司内部人员操作下虚构了工程各项审批表,通过虚构工程的方式套取**公司工程资金5458980.10元人民币。套取出该笔资金后,李某甲私自将其中1200000元入股兰坪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剩余4258980.10元资金李某甲根据陈某甲的安排将其中部分通过杨某某名下银行账尸分别转给和某乙1932200元、转给覃某某277000元、转给徐某某642000元、转给颜某某299000元,用于归还上述个人向**公司的借款。其中覃某某只向锌业公司归还了20万元的欠款,剩余77000元被其挪用。期间陈某甲要求李某甲从套取资金中取现1000000元交给其使用,随后李某甲通过杨某某账户将套取资金转账给张某某530000元,张某某取现后将530000元现金交给李某甲,李某甲自己填补剩余470000元后,将1000000元现金交给陈某甲,陈某甲又将1000000元交给和某甲使用。直到2012年12月9日李某甲将虚增工程套取资金剩余尾款305000元转入名下个人账户,用于自己购买住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怒江州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陈某甲、和某甲、覃某某四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