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7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梁山**纺织有限公司销售处原处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已起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梁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
梁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2日至2015年4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提供伪造的发货单、对公账户收取所谓“货款”后再回流等方式使用梁山**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山**纺织公司”)为渠县****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税额1291273.54元。上述发票被渠县****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认证抵扣,梁山**纺织公司以开票额5.2%或者5.3%收取开票费。
2015年3月至8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方式,使用梁山*宇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山*宇纺织公司”)为邻水县**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为邻水县**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使用山东梁山**纺织公司为邻水县**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为邻水县世和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上述36份发票税额2856552.17元。上述发票均被邻水县**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邻水县**制衣有限公司认证抵扣。
2015年1月至8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方式,使用山东梁山**纺织公司为重庆**羊绒针织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使用梁山*宇纺织公司为重庆**羊绒针织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2139094.01元。上述发票均被重庆**羊绒针织制品有限公司认证抵扣。
2015年1月至6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使用梁山**纺织公司为大竹县**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税额918537.62元,使用梁山*宇纺织公司为大竹县**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额151038.46元。其中13份发票被大竹县**针织服装有限认证抵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梁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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