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1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住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朗公庙镇东荆楼村270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9年6月2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8日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由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7日退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伙同陈某某、李某某(在逃)等人在缅甸佤邦勐波县通过申请移动POS机(陈泽乾名下四台移动POS机:孟连金楼珠宝店:农村信用社结算账户:62319000001********、孟连时圣建五金店:结算账户62166127000********、孟连云旺食品批发配送部:农行结算账户62284833182********、孟连红烨矿业有限公司:结算账户62319000001********;被不起诉人李某名下一台移动POS机:孟连大润发五金建材经营部:结算账户62284807191********),采取虚假交易的方式为境外的人员提供刷卡套现服务,并从中非法获利。2019年3月18日、3月20日、3月22日三天,“贺某被电信诈骗案”涉案一级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号62220321070********)通过被不起诉人李某、陈某某名下的上述五台POS机刷卡套现共计25841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其理由如下:首先,根据201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八条“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本案的上游犯罪“贺某被诈骗案”现有的证据薄弱,尚未查证属实,且该上游犯罪的被害人贺某是参与网络赌博还是被诈骗的事实存疑;其次,根据现有的证据显示,涉案的刷卡取现的经营场所的老板为本案的同案人李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3月28日因病回河南时才将刷卡取现业务交由陈某某负责,而涉案资金刷取的案发期间为2019年3月18日至3月22日,现李某某在逃,实际持卡前往该经营场所刷卡人员不明,无法排除李某某为涉案资金的实际操作人的合理怀疑,被不起诉人李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所转取的资金为犯罪所得事实不清,证据存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建议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涉案款物依法进行处理。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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