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风剑)(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程,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31979********,汉族,高中文化,系华池县**镇人民政府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庆阳市西峰区**名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王某在庆阳市*校函授学习期间,结识同期参加学习的郭某。2017 年5 月份,王某与郭某聊天过程中,谈及儿子吴某某在甘南州供电公司上班,丈夫吴某某去世后,想把儿子调回西峰工作。郭某称其老公李某某战友在西安开设审计公司,西北片有电力审计业务,介绍李某某帮忙为王某儿子办理调动工作,并将老公李某某的电话告诉了王某。王某和李某某通过电话取得了联系后,将儿子吴某某调回西峰的想法告诉了李某某。随后李某某联系了张某,碍于战友情面,张某口头答应为其打听,并未索要吴某某的基本情况。同年5 月19 日,李某某对王某谎称办事人张某需要吴某某个人基本情况,王某让儿子吴某某将个人情况以短信的方式发给了李某某。2017 年6 月10 日,在张某并未去兰州帮忙办事的情况下,李某某谎称办事人张某已通过电话咨询了相关人,专门去兰州找人为吴某某办理调动工作,让王某给其账户打5 万元,用于吴某某办理调动工作送礼。王某信以为真,分两次向李某某提供的建行账户内转款5 万元。同年7 月11 日,李某某告诉王某为吴某某办理调动工作事正在办理,最近手头紧张,向王某借款5 万元,王某碍于李某某正在为儿子办理调动工作,只好答应,后王某再次向李某某提供的同一个账户内汇入5 万元。经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调查询问办事人张某证实,2017 年7 月份,张某告知李某某为吴某某办理调动工作事不能办理之后,李某某再未就此事找过张某,二人也再未谈及过。2017 年8 月至2018 年3 月期间,在被害人王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问李某某事情办理进展,李某某对被害人隐瞒了事情不能办理的真实情况,仍然谎称事情的正在打听、正在找人询问。直到2018年3 月份,王某儿子吴某某考上研究生,李某某帮办的事情一直未能落实,见事情败露,向被害人虚构电力系统内部规定吴某某系本科生,工作不满5 年无法调动等事实。鉴于此,王某向李某某催要10 万元钱。截止被害人向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报案前,李某某分文未归还王某,而是将诈骗王某的10 万元用于归还他人欠账、个人消费等挥霍。2018 年12 月13 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西峰分局抓获归案,退赔被害人王某10 万元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