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公诉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8年4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曲周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婺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婺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6月,孙某某(另案处理)加入“崛起”网络刷单团队进行刷单(网店电商为提高商品信誉,扩大销量,通过刷手的虚假购买和评论,制造一种产品销量好且服务良好的假象,并在退还购物款项同时支付一定佣金,即是刷单。)
2016年3月,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IS语音平台组建“F18”刷单团队并发展会员,会员需缴纳150元(高级会员)或300元(至尊会员)入职费。入职后,由团队专门人员接待并对会员进行刷单培训,之后在IS语言平台上刷单。2016年7月,鲁某某(另案处理)加入团队,主要负责协助孙某某管理财务。2017年春节后,孙某某将入职费改为300元(至尊会员)与600元(神级会员)。2017年7月,孙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和李某某合作,刷单由IS平台转向微信群,团队名字改为“秦氏”。2018年2月11日,孙某某与鄢某(另案处理)合意后,成立婺源县赚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赚淘”公司)。鲁某某(另案处理)明知孙某某等人注册公司用于刷单,仍然提供身份证给孙某某,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鲁某某担任公司财务,鄢某担任公司副管并占有百分之三十股份,孙某某将团队名字改为“赚淘”,以“赚淘”公司名义管理刷单团队。截止案发,团队“总监”约245人,“培训老师”约10人,会员有3.2万余人。
团队设有“主管”(孙某某)、“副管”(鄢某)、“财务”(鲁某某)、“总监”(李某某等人)、“培训老师”(袁某某等人,另案处理)、“老师助理”(钱某某,另案处理)、“主播”(“秦氏”之前叫“主持”)和会员。“主管”主要负责管理团队一切事项;“副管”主要负责团队投诉举报、退款等事项;“财务”主要负责团队人员返利、工资发放等事项;“总监”主要负责接待新入职会员、宣传团队赚钱方式并鼓动会员拉人入团;“培训老师”主要教会会员如何刷单;“老师助理”主要负责管理刷单群,并将商家信息转发到群内供会员刷单;“主播”主要在培训老师群内向会员派发注册任务单;会员主要负责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招引刷手入职和刷单。
团队的运行模式是,会员通过“总监”缴纳入职费进入团队,由“总监”接待,“培训老师”培训,之后将会员拉进刷单群(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12日在IS平台,之后在微信群)进行刷单。
杜某某和李某某系“消费者联盟”返利网(“消费者联盟”系与淘宝网站合作的返利网,返利网会员通过返利网购物,会员与其推荐者都会得到返利)的会员。为获取更大利益,2017年7月份,在明知孙某某的团队系网络刷单团队的情况下,杜某某和李某某与孙某某合作,由孙某某提供刷单团队会员注册返利网会员,杜某某和李某某则在团队“暴力礼品单”微信刷单群“发放商家的微信号,供孙某某团队会员刷单。
本案中,侦查机关指控李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和非法获利数额不清,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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