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北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20年1月中旬到2月末期间,三次在北票市泉巨永乡金泉加油站北侧周爱国经营的**场盗窃煤块,并将其盗窃的煤块用于自家燃烧取暖,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扣押煤块81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元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参与盗窃的次数为三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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