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村,住盂县****小区。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盂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盂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盂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日0时许,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晋C*****灰色丰田牌小型汽车从盂县****小区口到盂县城藏山北路二高路口将盂县****村王某甲驾驶的鲁D*****黑色现代牌小型汽车挡住,让王某甲帮其找手机及手包,不让王某甲走。王某甲给盂县****村刘某某打电话让其过来帮忙。0时39分,刘某某在到现场的同时拨打“110“报警称:“第三中学校附近有人醉酒闹事,请出警。”盂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出警中发现杜某某涉嫌酒驾,并向“110“反馈情况。交警大队民警接“110“指令出警到现场对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杜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两次结果分别为174.5mg/100ml和194.3mg/100ml,立即依法对其抽取血液,带回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区做进一步调查。2019年1月2日,盂县公安局聘请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对杜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方正司鉴【2020】鉴字第6号)鉴定结论:从送检的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4.25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盂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案证据证明杜某某2020年1月1日晚饭时饮用红酒,在同学王某乙开车送其回家后又从其所住的小区开车到二高限高杆处,与王某甲发生争执后回到自己的车里有二次饮酒的行为,且二次饮酒后未移动车辆,不能确定杜某某在驾驶机动车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达到醉驾的标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杜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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