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广威,辽宁陈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以房屋买卖的名义将自己坐落在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80栋1单元4层6号的房屋以29万元人民币出售给被害人侯某某,经核实,该房屋已于2010年7月26日抵押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鞍山市分行,无法进行房屋转让。经审讯,杜某某供述收到侯某某的6万元人民币,但有侯某某及证人朱某某指证其骗取侯某某29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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