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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杜某某)(公开版)_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公诉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马回岭镇某某村**组。曾因犯盗窃罪被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现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帅某某、万某、王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开设赌场罪向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7月1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将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底至2018年8月29日,帅某某断断续续在九江市开发区九园路梅山村附近一带山里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该赌场以摇色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参与人数四、五十余人,最低下注50元人民币,上不封顶。帅某某按照2%-3%赌资的比例进行抽水,帅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十三万元人民币。赌场开设期间,万某带赌博人员到涉案赌场进行赌博。万某从中获得五千元左右报酬。王某某从2018年8月18日至案发,负责替被告人帅某某在赌场抽水并从被告人帅某某处获取工资报酬。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为赌场望风,拿到工资每天两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赌具和赌资;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芮某某、蔡某某、罗某、张某某、蔡某某、范某某、张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杜某某及帅某某、万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对案笔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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