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镇**村**号,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害人;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
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4日10时许左右,在西宁市城北区**镇**停车场杜某某的汽车修理铺门口,丁某某因雨水管道问题和隔壁汽车修理铺老板杜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丁某某用右手指向杜某某,杜某某用右手将丁某某的右手打开,导致丁某某身体失去平衡向左后方摔倒时左手腕碰到废铁堆而割伤。2019年10月9日,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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