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村**社**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4月24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24日公安机关重新报送本案。
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5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新抚区**商场三楼因卖家具的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踢踹,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右腿膝关节受伤,黄某某右膝关节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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