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本区**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6日补查重报;同年7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2日再次移送起诉。
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代某某家中喝酒时因杜某某儿子给代某某儿子买保险问题发生争吵,后杜某某认为在送客过程中代某某辱骂自己,代某某否认,二人遂前往门房调取监控,行至崆峒嘉苑小区门口时,杜某某在行走过程中将代某某摔倒头部着地,经平凉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代某某双额叶脑挫裂伤、左颞页脑挫裂伤、硬模外血肿、硬模下血肿、双眼钝挫伤;后经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代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杜某某是否将代连张摔倒,即代某某伤情是否系杜某某造成,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