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来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镇**村**号,现住日照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年初,犯罪嫌疑人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应拨付给张某某(日常用名张某)的10万元工程款据为己有,在张某某多次催要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来某某编造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并采取电话不接、短信不回的方式来逃避张某某的催还。
2、2017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来某某编造急需工程周转资金等理由,骗取受害人王某某的一张透支额度为七万元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后犯罪嫌疑人来某某通过POS机将该卡套现69963.69元挥霍,在王某某多次要求来某某归还透支卡及还清银行卡被套现金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来某某编造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并采取电话不接、短信不回的方式来逃避王某某的催还。
3、2018年8月份,犯罪嫌疑人来某某因欠严某某本金利息共计193500元,遂将其名下的位于莒县小店镇小店村的一处面积为6.22亩的土地抵押给严某某,后在严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来某某又将该6.22亩土地以40万元的价格卖予公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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