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7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新疆**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住本市**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9月17日至2020年10月1日)。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杨某自2014年6月30日公司成立起,在未取得警用装备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从内地厂家(**厂家、江苏**公司等)进警用装备,在位于本市新市区**路**巷**号通过网络、门店、招标的方式非法经营销售警用装备,聘用张某某为公司库管看管库房,聘用滕某某为公司驾驶员运送货物,聘用罗某和陈某某为公司库房货物分拣员,后公安机关在其公司仓库内查处警用服装460件、制式警用标识6700个、制式警用器械820件,总价值153475.05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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