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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保生)(公开版)_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里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任河北XX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XX区,住河北省保定市XX区XX大街XXXX1区X号楼X单元XXX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塔城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XX涉嫌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移送塔城地区检察分院审查起诉,塔城地区检察分院于2019年7月3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塔城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4年1月,乌苏市兴业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在乌苏农商银行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贷款6000万,贷款期限届满时,该公司以无能力偿还剩余5000余万元贷款为由,徐XX私下与时任乌苏农商银行董事长李XX密谋,由徐XX负责从杨XX经营的河北昊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联系订购“美园99氮磷钾硼膏体肥”(以下简称:滴灌肥),李XX则利用其多年来在乌苏市金融领域的强势地位负责以每吨1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常年在乌苏农商银行贷款的种植大户,销售货款用于归还乌苏市兴业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乌苏农商银行的贷款。二人久经谋划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三次从河北昊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购共计7463.72余吨滴灌肥。在销售滴灌肥期间,李XX以董事长的身份在银行会议上将7463.72吨滴灌肥全部摊派到辖区24个营业网点(支行)和5个部门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因滴灌肥处理价格太高,种植户对该产品不了解,种植户均无人愿意购买,各营业网点滴灌肥的销售工作无法开展。为了将滴灌肥尽快处理,将徐XX在其银行的欠款还清,李XX多次以其强势的地位、董事长的身份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给辖区各营业网点负责人施压,将滴灌肥处理作为一项工作任务完成,要求必须全部处理,各营业网点如若完成不了工作指标,将由各自营业网点自掏腰包垫付滴灌肥销售款,并通过召开种植户现场会的方式,以不购买滴灌肥就影响贷款的方式强迫种植户购买滴灌肥。李XX及其团伙成员在乌苏农商银行乌苏市及第七师辖区24个营业网点和5个部门向700名种植户强行摊销滴灌肥,这些种植户因对李XX团伙的惧怕,而被迫购买数额不等的滴灌肥,经查涉案金额高达8880余万元。

我局对造成严重影响、严重损失的种植户范X、高XX、侯XX、康XX、刘X、刘XX、刘X青、吕X、祁XX、宋XX、王X、王XX、王X军、王X礼、魏XX、杨XX、于XX、苑XX、张XX、龚XX、叶XX、欧阳XX、徐X敏、候X甫、马XX、王X全等26名种植户被强迫交易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具体案情详见如下:

(1)宋XX被强迫交易案:2016年11月,宋XX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苏兴滩支行购买滴灌肥408吨,涉案金额489.6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从其2016年12月5日在苏兴滩支行贷款的2600万元中直接扣除;

(2)欧阳XX明被强迫交易案:2016年11月,欧阳XX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哈图布呼支行购买滴灌肥235.83吨,涉案金额282.99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从其2016年12月22日在哈图布呼支行贷款的800万元中直接扣除;

(3)叶XX被强迫交易案:2016年11月,叶XX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车排子支行购买滴灌肥235吨,涉案金额282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从其2016年11月16日在车排子支行贷款的1500万元中直接扣除;

(4)龚XX 被强迫交易案:2016年11月,龚XX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车排子支行购买滴灌肥215吨,涉案金额258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从其2016年11月16日在车排子支行贷款的1400万元中直接扣除;

(5)魏XX被强迫交易案:2016年11月,魏XX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车排子支行购买滴灌肥80吨,涉案金额96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从其2016年11月16日在车排子支行贷款的650万元中直接扣除;

(6)杨X1被强迫交易案:2016年11月,杨X1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甘河子支行购买滴灌肥50吨,涉案金额60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从其2016年11月18日在甘河子支行贷款的180万元中直接扣除;

(7)王X礼被强迫交易案:2016年10月,王X礼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苏兴滩支行购买滴灌肥100吨,涉案金额120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从其2016年10月29日在甘河子支行贷款的800万元中直接扣除;

(8)徐XX被强迫交易案:2017年12月,徐XX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甘河子支行购买滴灌肥51吨,涉案金额61.24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从其2017年12月29日在甘河子支行贷款的600万元中直接扣除;

(9)张X文被强迫交易案:2016年11月,张X文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哈图布呼支行购买滴灌肥100吨,涉案金额120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从其2016年11月26日在哈图布呼支行贷款的300万元中直接扣除;

(10)刘X军被强迫交易案:2016年11月,刘X军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石桥支行购买滴灌肥98.7吨,涉案金额118.44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从其2016年11月18日在石桥支行贷款的800万元中直接扣除;

(11)刘X青被强迫交易案:2016年11月,刘X青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石桥支行购买滴灌肥92.69吨,涉案金额111.22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从其2016年11月18日在石桥支行贷款的600万元中直接扣除;

(12)刘X被强迫交易案:2016年11月,刘X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石桥支行购买滴灌肥300吨,涉案金额360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从其2016年11月17日在石桥支行贷款的1800万元中直接扣除;

(13)吕X被强迫交易案:2016年11月,吕X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石桥支行购买滴灌肥30吨,涉案金额36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从其2016年11月18日在石桥支行贷款的350万元中直接扣除;

(14)范X被强迫交易案:2016年11月,范X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石桥支行购买滴灌肥30吨,涉案金额36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从其2016年11月18日在石桥支行贷款的300万元中直接扣除;

(15)高XX 被强迫交易案:2016年11月,高XX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哈图布呼支行购买滴灌肥30吨,涉案金额36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从其2016年11月18日在哈图布呼支行贷款的170万元中直接扣除;

(16)祁XX被强迫交易案:2016年11月,祁XX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哈图布呼支行购买滴灌肥36.32吨,涉案金额43.59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从其2016年11月24日在哈图布呼支行贷款的330万元中直接扣除;

(17)康XX被强迫交易案:2016年11月,康XX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石桥支行购买滴灌肥112.08吨,涉案金额146.69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从其2016年11月18日在石桥支行贷款的800万元中直接扣除;

(18)侯X安被强迫交易案:2016年11月,侯X安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哈图布呼支行购买两次滴灌肥分别是15吨、214.18吨,涉案金额175.01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从其2016年11月22日、26日在哈图布呼支行贷款的700万元中直接扣除;

(19)王X被强迫交易案:2016年11月,王X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哈图布呼支行购买滴灌肥60.96吨,涉案金额73.15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分别从其2016年11月29日在哈图布呼支行贷款的400万元中直接扣除;

(20)马XX被强迫交易案:2016年11月,马XX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哈图布呼支行购买两次滴灌肥分别是31.31吨,涉案金额37.581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从其2016年11月17日在石桥支行贷款的290万元中直接扣除;

(21)王X军被强迫交易案:2016年11月、2018年4月,王X军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哈图布呼支行购买两次滴灌肥分别是62.63吨、25.03吨,涉案金额105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分别从其2016年11月30日在哈图布呼支行贷款的300万元和2018年4月10日贷款的320万元中直接扣除;

(22)王X江被强迫交易案:2016年11月,王X江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哈图布呼支行购买滴灌肥30吨,涉案金额36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分别从其2016年11月29日在哈图布呼支行贷款的200万元中直接扣除;

(23)苑XX被强迫交易案:2017年12月,苑XX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甘河子支行购买滴灌肥2.25吨,涉案金额2.7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分别从其2017年12月13日在甘河子支行贷款的50万元中直接扣除;

(24)于XX被强迫交易案:2017年12月,于XX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前山支行购买滴灌肥15吨,涉案金额18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从贷款中直接扣除;

(25)候X甫被强迫交易案:2016年11月,候X甫被迫从乌苏市农商银行共青支行购买滴灌肥30吨,涉案金额36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直接从当年的贷款中扣除;

(26)王X全被强迫交易案:2016年4月、11月,王X全被迫两次从乌苏市农商银行皇宫支行购买滴灌肥共计29吨,涉案金额34.8万元,购买滴灌肥的费用被乌苏市农商银行分别从其2016年4月、11月的两笔贷款中直接扣除。

2. 2013年12月,犯罪嫌疑人徐XX从河北省邯郸市顺阳贸易有限公司赵XX处借款1500万元用于“倒贷”,借款期限一个月。为了及时偿还赵XX 借给他的这笔巨款,犯罪嫌疑人徐XX将急需偿还赵XX 的1500万元欠款的事情告知与其长期合作的河北省保定昊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杨XX,并以此为由与杨XX签订了一份虚假的《产品销售合同》。在签订完这份虚假的《产品销售合同》,犯罪嫌疑人徐XX用该虚假销售合同从乌苏市信用社成功贷款6000万,为逃避乌苏市信用社对该笔贷款资金的去向监管,2014年1月17日,徐XX将其中的1560万元转到河北省昊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杨XX在收到这1560万元后,立即按照徐XX的要求将分两笔(第一笔1000万,第二笔560万)全部转到了邯郸市顺阳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中,其中1500万元系本金,60万元系借款利息。而犯罪嫌疑人徐XX与杨XX之间签订的虚假《产品销售合同》至今尚未履行。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塔城地区公安局认定杨XX构成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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