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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前香)(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公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8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排**单元**室。2017年12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本院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7月5日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5日、11月2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寿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宋某某在2016年6月合伙注册成立寿光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开展培训教育。2016年底至2017年10月间,杨某某与宋某某多次通过孙某某、王某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7844条用于公司教育培训招生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寿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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