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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勇奇)(公开版)_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6日被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9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豫Q*****号货车拉载收割机,沿**境内无名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段,副驾驶乘坐人潘某某自行打开车门下车,被所乘车辆拖拽死亡。经罗山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醇含量为13.17mg/100ml。因潘某某亲属不同意尸体解剖,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根据尸表检验,潘某某胸廓轻度变形,肋骨骨折,背部大片挫伤,认定潘某某系外伤致重度胸部损伤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罗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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