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3********,汉族,专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住瑞丽市**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份下旬杨某某在盈江县**镇和朋友一起吃饭时认识赵某某,当时得知赵某某做工程,杨某某就跟赵某某讲工地上需要柴油可以跟她购买,杨某某告诉赵某某她的男朋友胡某某的弟弟胡某甲在开加油站,就跟赵某某讲需要柴油就联系杨某某。过了几天赵某某就给杨某某打电话讲需要柴油,然后赵某某安排公司一个叫小某某的人员跟杨某某联系,杨某某、胡某某二人一起驾驶车辆前往赵某某在芒市的工地进行实地查看,安排卸油的具体地点及油罐的安装工作,在2018年2月1日在胡某甲安排一车柴油运往芒市赵哥的工地,杨某某在微信中与胡某甲沟通了运输线路、人员情况、过磅情况,杨某某将20313升柴油以每升5.3元的价格一共107659元贩卖给赵某某,杨某某以每升5元的价格支付给胡某甲101565元,从中赚钱差价每升0.3元一共609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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