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0923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住南乐县***乡***村委会*连*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日被南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21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0月31日退回南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南乐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20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
南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8日22时许,在河南省南乐县***乡**村西头,杨某乙在听见院门响后,未看到敲门人,在杨某乙出来查看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杨某甲一手拉住帽子,一手持砖将杨某乙头部砸伤。经鉴定,杨某乙面部创口评定为轻伤一级,面部软组织、头皮创口、头皮挫伤、眼部挫伤均被评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南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乐县公安局认定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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