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区域贷后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朱里镇高庄村*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深圳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深圳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广州铁路公安局深圳公安处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31日,车主杨某乙因资金周转问题,将其名下车牌号为粤K7V****的路虎发现神行汽车(车辆、行驶证)以质押的方式,给向黄某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因到期未如数还款,杨某乙于2017年12月7日,通过**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茂名第一分公司将该车辆以质押的方式借款人民币22.1万元,并将车辆在广东省茂名市车管所做了车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阳光环球(中国)融资有限公司。2018年4月,黄某某以人民币18.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辆(车辆、行驶证、借款协议)转押给陈某某。后陈某某将该车辆借给陈某,2019年1月3日,陈某将该车停放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吉华路维也纳酒店停车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GPS设备,发现其公司受****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茂名第一分公司委托追回的借款逾期抵押的一辆车牌为粤K7V****的路虎发现神行汽车,停放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吉华路维也纳酒店停车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指派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关某某、杨某甲到深圳市布吉吉华路维也纳酒店附近找回该车辆并拖回。2019年1月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关某某、杨某到达维也纳酒店停车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以车钥匙丢失为由骗取停车场保安郑某某的信任,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联系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来拖车,将粤K7V****小汽车拖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仓库。经鉴定,车牌号为粤K7V****的路虎发现神行汽车价值人民币29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铁路公安局深圳公安处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扣押路虎车辆1台、车钥匙1把依法发还被害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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