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工贸有限公司出纳,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住梁山县**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梁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梁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6月份至2012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担任**工贸有限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取公司货款不入账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63.97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梁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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