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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孟栓)(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运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4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曲阳县**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现住该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31日主动到闻喜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4月30日、7月13日两次退回闻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8月27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0月份,山西**公司在和曲阳县**公司(法人代表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山西**公司给曲阳县**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25298.68元,税额174300.82元(全部在税务机关抵扣,给国家税款造成174300.82元损失),价税合计1199599.5元,经银行查询,2014年10月28日,曲阳县**公司付给山西**公司1199599.5元的货款都是当天通过任**、王**等人的银行卡资金全部回流。2019年7月31日,犯罪嫌疑人杨**主动退还涉案款174300.8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涉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杨**的174300.82元涉案款由闻喜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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