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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杨学广)(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运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419760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曲阳县**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现住该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3日主动到闻喜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4月30日、7月13日两次退回闻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8月27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0月份,山西**公司在和曲阳县**公司(法人代表杨**,实际经营人刘**,已办理刑拘手续)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山西**公司给曲阳县**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761341.53元,税额1319428.47元(全部在税务机关抵扣,给国家税款造成1319428.47元损失),价税合计9080770元。经银行查询,2014年10月16日、2014年11月4日,曲阳县**公司付给山西**公司合计9080770元的货款后都是当天通过高**、杨**等人的银行卡使资金全部回流。2019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杨学广主动退还涉案款20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杨**参与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杨**200000元的涉案款物由闻喜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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