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杨*,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219**,汉族,初中毕业,桐柏县**矿退休人员,住桐柏县城关镇**居民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投案,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桐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夏天,廖**承包了位于桐柏县新集乡杨湾村王庄组王庄水库大坝的加固修缮工程。廖**未与水库经营者王**、魏**夫妻协商好赔偿事宜便强行施工,遭到夫妻二人阻拦,最终导致工程停工。后廖**便雇佣杨**解决问题,同年6月7日,杨**带领杨*、苗**、吴**、丁**、周**、陈**、刘**、成**、王**、李**、陈**、杨**、杨**、杨**、王**等人赶到施工现场,将阻拦施工的王**、魏**夫妻反复多次强行抬离现场,并将赶到现场的杨**(王**岳母)推倒在地,又对王**、魏**、杨**等人实施辱骂、威胁,不准阻拦施工,最后导致王**和杨**受伤住院,后经鉴定王**伤情为轻微伤,杨**因病去世未做鉴定。事后,廖**支付杨**等人报酬每人一百元,并请杨**等人吃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桐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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